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學院黨政議事、決策機制,促進黨風廉政建設,防范決策風險,推進學院發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;鶎咏M織工作條例》、《北京市實施<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;鶎咏M織工作條例>的辦法》、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(試行)》等文件,以及《關于印發<北京林業大學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>的通知》(北林黨發〔2012〕19號)要求,結合學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,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的制度。執行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,充分發揚民主,廣泛聽取意見,完善群眾參與、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。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、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,保證決策的科學民主。
第三條 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是學院集體決策的行為準則。
第二章 學院決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
第四條 學院決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主要會議形式為院黨政聯席會、院黨委會和院學術委員會。
院黨政聯席會、院黨委會和院學術委員會分別負責學院全面工作、黨務和學術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。
第五條 院黨政聯席會組成人員包括院黨政正、副職干部和工會主席。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確定其他參加或列席人員。
第六條 院黨政聯席會的主要議事范圍包括:
(一)學院定位、發展方向、辦學思路、發展規劃等重要問題;
(二)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指示、精神和工作部署;
(三)學院年度、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;
(四)院屬機構的設立、合并與撤銷;
(五)審議并確定學院學科發展規劃;
(六)審議并確定學院德育工作、招生就業和教學工作規劃或方案;
(七)重大科研項目的申報;
(八)學院科級干部任免、專業系和教學部干部任免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推薦;
(九)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領導工作;
(十)重要人事安排、人才培養和人才引進工作;
(十一)學院財務預算、決算和基金使用情況;
(十二)創收和利益分配、獎、酬金分配方案等事項;
(十三)預算外資金額度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(含1萬元)的購置項目和資金分配使用項目;
(十四)對外交流和合作辦學問題,及重要合同、協議;
(十五)教職員工評選校級及以上先進、獎勵及處分等問題;
(十六)院務公開、黨務公開工作及有關事項;
(十七)審議并確定學院重要規章制度;
(十八)由院黨委會、學術委員會、黨委書記、院長或5名以上副教授認為需要由黨政聯席會討論的重要事項;
(十九)其他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。
第七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,作出重要決定時,必須有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為有效。
院黨政聯席會應事先確定議題,議題由院長和院黨委書記協商后提出,也可先由主管副院長或副書記提出,經院長與黨委書記認可,共同確定。會議議題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。
院黨政聯席會如果涉及學科建設、隊伍建設、人才引進、科研項目申報等方面問題,應該就所議事項提前向院學術委員會征求意見。學院黨政聯席會根據事項重要程度分別以簡單多數(超過應到會人員半數)或絕對多數(超過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)通過方可有效。
第八條 院黨委會由院黨委全體委員組成,院黨委書記為召集人和主持人。院黨委會一般有應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,表決議題時的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為通過。如對重要問題意見發生分歧,除緊急情況外,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,進一步調查研究,交換意見,下次再議,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。根據會議內容,可以邀請非黨委委員的相關負責人列席院黨委會。
第九條 院黨委會是學院的政治核心,與會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黨建的重要問題包括:
(一)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各項決定的貫徹落實;
(二)學院黨委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及總結;
(三)黨支部的設置、撤銷和建設;
(四)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、教育;
(五)黨員發展、預備黨員轉正和黨員教育;
(六)校級及以上黨員的評優、表彰、處理等事項;
(七)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、學術道德教育,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事項;
(八)學院工會及共青團工作中的重要事項;
(九)學校黨委或行政領導班子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條 院學術委員會,按照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建立并履行職責。
第十一條 院黨政聯席會、院黨委會、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由專人負責記錄。會議議決的事項,必要時要形成正式文件,經主要負責人審定后印發。
會議決定的議題,應由專人負責組織落實,并由辦公室主任、黨務秘書或院學術委員會秘書負責了解落實情況,及時向院長、院黨委書記、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反饋。
第三章 學院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
第十二條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,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論證,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。
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,要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、學生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。涉及重大學術事項,應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。
第十三條 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。會議決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應堅持一題一議,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,保證與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,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。會議決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大情況尚不清楚的,應暫緩決策,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后再作決策。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,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,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。
第十四條 參與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,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。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,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。
第四章 保障機制
第十五條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回避制度。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系,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,參與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回避。
第十六條 建立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公開與查詢制度。除涉密事項外,“三重一大”決策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,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。
院中制原則第十七條 學院貫徹落實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情況,按年度向學校黨委和紀委報告。
學院領導班子成員均應將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。
第五章 檢查、考核和責任追究
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對學院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、考核及責任追究。
第十九條 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,凡屬下列情況,應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、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:
(一)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決策程序,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;
(二)未經集體討論而由個人決策、事后應通報而不通報的;
(三)未向領導班子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;
(四)執行決策時發現可能造成損失,能夠挽回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糾正,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后果的;
(五)其他違反本規定的情節。
第二十條 學院工會、教代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監督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,有權向各級黨組織和上級部門反映意見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 2007年制定的《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“三重一大”制度規定(試行)》廢止。此前其他文件中有與此制度相矛盾的內容,以此細則為準。
中共北京林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委員會
2013年3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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